【离婚纠纷】女方婚后对家庭不负责,男方起诉离婚并获得抚养权
发布时间: 2018-07-27 | 193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7)粤0605民初18864号
【委  托  人】孙*
【审理程序】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调解离婚,获得女儿抚养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汤卓岚 律师、陈欣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孙*(男方)与蓝*(女方)于2012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经过短暂接触后,二人于2012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2月20日生育女儿孙*甲。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矛盾日渐显著。蓝*性格孤僻,与孙*及孙*父母缺乏沟通,也不尊重孙*的父母,对于孙*及孙*的父母完全不闻不问,孙*认为蓝*根本就没有为两人组建的家庭付出感情,导致家庭矛盾不断。且蓝*怀孕期间一直在娘家居住,出月后便回了娘家长期居住,两人的感情也没有随着女儿的出生而变好,反而因婚后相处时间短而导致双方关系越来越恶劣。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迅速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情。经了解,双方的女儿自出生满四个月后就一直由孙*及孙*父母照顾,女儿的读书生活各项花销也是由孙*承担。目前女儿孙*甲就读于孙*户籍所在地辖区的南海区机关幼儿园夏东分园,也是由孙*及孙*父母帮忙接送。根据案情,我方办案律师迅速制定了相应的办案方案。在孩子抚养权方面,由于双方都想争取女儿的抚养权,在此问题上一直僵持不下,办案律师于是有针对性地和女方多次进行沟通,全力说服其放弃女儿的抚养权。经过反复的沟通谈判,女方从一开始极其反感到最终愿意放弃女儿抚养权,双方重新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在法院的组织下最终达成调解。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 双方自愿离婚;
2、 婚生女儿有孙*抚养,由孙*支付抚养费;
3、 婚生女儿的股份收益由男方管理;
4、 各自名下的财产、债权债务、私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三、争议焦点
婚生女儿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四、律师点评
       夫妻离婚,按中国人传统习俗,双方能对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直接协商离婚;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需要起诉到法院离婚。具体到本案,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因为各种琐事常有争吵,对孩子的成长本就不利,因此一旦作出离婚决定时,就应尽量从孩子的角度去考虑什么样的结果是对孩子的成长是最好的。如果能达成调解离婚,不仅能大大节省时间和经济成本,且对双方、孩子,甚至两个家庭都更有好处。
返回列表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 | 宁夏在线 | 刑事律师 | 佛山婚姻律师 | 佛山刑事律师 | 佛山合同案例 | 东营搬家公司 | 太平洋在线 | 谢保平律师 | 沈阳律师 | 中国律师
Copy©right 2003-2017熊何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91131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