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与弟媳侄儿争权,律师争取到应得的继承权
发布时间: 2018-07-27 | 159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6)粤0604民初11571号
【委 托 人】谭*润、谭*尧、黄*幼
【审理程序】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⅔股份份额的继承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周仕带 律师、徐沛婷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梁*才于1913年6月28日出生,是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村村民,与谭*是夫妻关系,两人育有原告谭*钊(哥哥)和谭*煊(弟弟)两个儿子。谭*于1956年去世,梁*才于1994年11月21日去世。谭*煊(弟弟)与被告黄*幼为夫妻关系,两人育有被告谭*润、谭*尧两个儿子。
     谭*钊(哥哥)和谭*煊(弟弟)二人的母亲梁*才于94年开始有农村股份,其去世后的股份一直是由谭*煊(弟弟)代领,谭*煊于2014年年底去世之后,则由其配偶黄*幼代领。
     现谭*钊(哥哥)起诉要求平分梁*才的遗产,认为梁*才的遗产包括登记在谭*煊(弟弟)名下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村同大**街二十*巷11号房屋、13号房屋以及梁*才在大富村的3股股份,并要求三被告返还梁*才自1994年开始到2015年的股份分红的一半。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如下
一、 被继承人梁*才名下的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3股股份,由原告谭*钊继承1股、被告黄*幼、谭*润、谭*尧共同继承2股;
二、 被告黄*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钊支付2014年、2015年股份分红款6950元;
三、 驳回原告谭*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代理过程
     2016年11月24日,黄*幼、谭*润、谭*尧委托我所代为应诉,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迅速开展工作,参考我所之前承办的成功案例,确定答辩的方向。一方面跟委托人了解清楚梁*才去世前的情况,了解到原告在梁*才去世前很多年就已经入赘到女方家,与被告一家很少来往,也基本没有对梁*才尽到赡养义务,梁*才一直是由谭*煊夫妇照顾护理的;一方面到房管局调取涉案房屋的一些档案资料,确定房屋初始登记在谭*煊名下,并非梁*才的遗产,同时指导委托人到村委会了解,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最后,在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通过娴熟的庭审经验对原告进行一系列的发问,让法庭相信原告对于梁*才并无尽到赡养义务,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同时,办案律师指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梁*才去世已经20多年,原告现在才来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意见
(一)涉案2房产是谭*煊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梁*才的遗产,因此原告不享有继承权。
(二)原告诉求已过诉讼时效,依法应予以驳回。
(三)原告在梁*才生前并未尽到任何赡养义务,依法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四、争议焦点
   1、遗产的范围;
   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3、若原告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原、被告的继承份额如何确定。
 
、律师点评
     社会是由一个个作为子单元的家庭所组成,有家庭、有生活,就难免会产生纠纷。然则“清官难断家务事”,本案的原、被告之间对相关事实又存在较大的争议,让我所律师在确定辩护方案、多方取证的时候困难重重。但最终,我所律师还是通过合法取证所得的各项证据支撑了的诉求,成功为被告争取到⅔股份份额的继承权,体现了我所律师高效的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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