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罪】律师介入成功争取轻判
发布时间: 2023-03-31 | 41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20)粤01刑初495号、(2021)粤刑终1302

【委 托 人】*(犯罪嫌疑人王*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轻判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宇飞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203月以来,“粤***”船承租人王*国(另案处理)先后雇请被告人王*等船员分别担任该船业务、管船、大副、轮机长、二管轮等职务,利用该船来往港澳运输货物便利,指使王*负责联系香港送货方和大陆的接货方,采取夹藏方式走私货物入境。

   202068日,被告人王*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驾驶该船行驶至香港油麻地码头,停靠至一艘不知名趸船附近,王*联系趸船上人员从趸船吊装夹藏有燕窝、鱼翅、化妆品、手表等箱装货物的货柜到“粤**”船上,王*等人将货物卸下,随后趸船人员将货柜吊离,“粤**”船迅速驶离。航行中,王*等人私自打开船上GL**5**0货柜封志,将上述箱装货物搬入该货柜内,关闭货柜门并重新粘合货柜封志。202069日,大铲海关对从香港入境前往三水新港的“粤**”船进行登临检查,在GL**5**0集装箱内查获夹藏的燕窝、鱼翅、海参、鹿尾、化妆品、手表等货物一批。经鉴定,上述涉案走私货物货值共计人民币3618061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892955.13

(文中均为化名)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上诉人王*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代理过程

   在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多次会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调取卷宗。办案律师分析认为王*在本案中作用小,地位低,属于从犯,一直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可争取轻判。一审法院判决王*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因不服一审判决,办案律师随即二审上诉,经过办案律师不懈努力,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成功争取轻判,当事人及家属对此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三、争议焦点

能否争取轻判

 

四、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中,及时会见和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起到关键性作用,注意沟通技巧,及时与受害人沟通案件细节对于案件量刑也有重大影响。因此,律师建议,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以便专业律师能尽早找到案情的关键点,进而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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