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死】阻止醉酒者闹事致其死亡,律师积极上诉获轻判
发布时间: 2018-07-26 | 159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608号
【委  托 人】杨某(管某的家属)
【审理程序】法院二审
【代理结果】改判有期徒刑四年结案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熊飞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河南小伙管某如常在自己的地摊摆卖磨刀石时,本村村民被害人傅某醉酒后来到管某的摊档前,用手指着管某进行辱骂,并且不断赶走意欲购买该摊档商品的顾客。无故长时间阻碍管某的摊档生意,管某忍耐多时,但傅某未见收敛而是变本加厉,欲想伸手拿管某的钱,管某气愤不已便用手从后面箍住脖子将其摔倒,致傅某倒地头部碰撞地面受伤。见状,围观群众立即报了110与120,管某收拾地摊物品意欲离开,被围观的群众呵斥,留在现场等候。傅某被送到医院抢救,不幸因严重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随即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管某。
法定量刑: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州中院二审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管某犯故意伤害罪,撤销一审判决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四年
 
二、代理过程
     2015年3月23日,杨某委托我所律师代理该案。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管某,详细了解案件的全过程;另一方面办案律师积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力争谅解,无奈被害人家属毫无谅解之意。律师经过分析取证分析,为辩护减刑,积极向检察院、法院提交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材料,一审判决判处认定管某为故意伤害罪有自首情节,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律师并未放弃积极上诉,最后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四年
三、代理意见
(一)受害人的过错
本案被害人傅某醉酒无故长时间阻碍管某的摊档生意,用手指着管某进行辱骂,并且不断赶走意欲购买该摊档商品的顾客,欲想伸手拿管某的钱,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过错在先。
(二)自首情节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并不认同被告人管某存在自首行为,在案件发生后是被群众围攻喝止,导致其无法离开案发现场且并未做到积极主动投案,不符合投案自首。案发时管某并没有第一时间离开案发现场,在现场收拾地摊善后的行为并不代表逃跑发生,现场群众的呵斥没有达到使管某无法逃离的程度,其没有逃离现场的作为,系主动选择留在原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抢救,构成自首情节。
(三)故意伤害与过失伤害
诉讼原则中,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办案机关一般以客观后果归罪,但也不能单纯以客观结果来推动他人主观心里状态。本案中,管某主要是为了排除防碍,没有伤害傅某致亡的主观故意。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继本案后,广州中院也有类似案件的判例“偷榴莲被推倒致死,榴莲档主获刑两年”,可能是参考本案的判例进行判决。当然,与本案不同的是受害人的过错与被告人的恶意。
(1)、本案受害人傅某是防碍他人引发本案存在一定错误,而小偷偷榴莲是盗窃行为引起案发存在重大过错。法院认为,公民在遭遇小偷小摸时追赶违法者本属正当,有权依法将不法分子扭送公安,但此案榴莲档主并非是在追赶、扭送违法者的过程中造成他人伤亡,而是在发泄私愤。被害人小偷所偷的只是一个水果榴莲,被告人榴莲档主在被害人毫无反抗、榴莲亦已追回的情况下,采取打耳光、推被害人倒地的方式发泄私怨,该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应当依法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2)、本案被告人管某主观意图制止防碍,将傅某用力“摔”倒在地致重伤,不治身亡;而榴莲档主出于泄愤只是将小偷“推”倒在地致重伤,不治身亡,相比前者恶意较轻。
四、争议焦点
     
本案罪名能否从故意伤害罪改判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达到从轻处罚原则。
五、律师点评:
     生活中,很多时候因为一些细小的民事纠纷引发的激情犯罪,犯罪嫌疑人并没有伤害的故意,若处理得当,即使不法侵害的行为客观上已经达到刑法规定的较重定罪量刑标准,还是可以为当事人争取罪轻的效果。因此,在发生此类案件时,建议尽快咨询委托律师介入处理,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罪轻的辩护。与此同时谨以敬告各位,不要被武侠动作片中出神入化的动作所误导,人的生命其实是很脆弱的,在转身即逝的瞬间生命是那样的渺小而又脆弱。人们常说冲动是魔鬼,一念之间便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悲剧,锒铛入狱也仅在一念之差。当有矛盾有纠纷时,须冷静应对,切勿轻易动手。望每个人都能敬畏生命、敬畏法律,坚守心中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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