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成功争取到缓刑
发布时间: 2021-05-11 | 1138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20)粤0605刑初2692号

【委 人】* (家属)

  人】*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缓刑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李宇飞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6日4时许,被告人农*在黄岐某广场吃宵夜期间,与被害人廖*在电话中发生口角,被告人农*要求被害人廖*到广场现场道歉,并决定教训被害人廖*。于是先后纠集被告人*(委托人)等人到场。2020年3月16日6时许,被害人廖*来到现场后向被告人农*道歉,被告人农*以被害人廖*道歉不够诚意为由,由被告人陈*负责看风,被告人农*与被告人*等人一起动手对被害人廖*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廖*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廖*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犯聚众斗殴罪,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二、代理过程

在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根据被告人的陈述,了解基础事实。在其后的办案过程中,办案律师指导家属积极联系受害人,多次与犯罪嫌疑人家属以及受害人沟通赔偿谅解。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办案律师经过阅卷、研讨、并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来看,*的违法情节轻微,不是此次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此次聚众斗殴的起因是农*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农*找到陈*,陈*怂恿冯*一起到现场。虽然冯*阻止不了农*等人,但没有积极参与打斗,在本次斗殴中作用小,地位低,是听从他人的安排,并没有积极参加,属于从犯。

被告人冯*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通过家属已经向本案的伤者赔偿了医药费,与受害人签署和解协议书,充分表达了其认罪悔罪的态度。经过办案律师的不懈努力,办案律师依法从轻、减轻的犯罪情节的辩护意见等均被法庭采纳,最终成功缓刑。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三、争议焦点

是否符合缓刑构成条件?

 

四、律师点评
    司法实务中操作标准难把握的刑事罪名,及时聘请律师介入对获得无罪、罪轻的辩护效果极为有利,刑辩律师可从事实与法律的双重角度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辩护意见,此案即为典型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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