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产经营罪】律师介入成功争取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 2020-07-16 | 1616 次浏览 | 分享到:

【委 人】唐*(家属)

人】*

【审理程序】审查起诉阶段

【代理结果】刑事和解不起诉

【代理单位】广东滳雄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刚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2月28日至8月19日期间,出租人高天*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因要回收出租物业等问题与承租人佛山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生过多次争执。

2019年10月9日凌晨1时许,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刘*(系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小*、林*、阿伟等人)再次私自纠集多名身穿保安服的不明身份人员持烧焊机等工具到场,将一楼商铺的正大门焊死封门并强行把守在正大门。当时,*公司人员已及时向公安报警,当天所有商铺租户及人员均无法进入场内、无法持续正常经营,商场100多名商铺租户及员工为此提出了强烈的抗议。现物业公司已积极赔偿,获得各商铺租户的谅解。

嫌疑人刘小*2019年10月28日在天河区被黄岐刑警中队以寻衅滋事罪刑拘,同年11月19日以破坏生产经营罪逮捕。

(文中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如下决定:

嫌疑人刘小*2020年2月26日刑事和解不起诉。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立即到南海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并立刻开展工作,马不停蹄向办案机关沟通案件。办案过程中,律师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刻跟进案件进度并稳定其情绪,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办案律师多次与公安和检察院沟通法律意见,并协助家属处理赔偿商铺租户损失等事宜。最终,在检察院阶段争取到刑事和解不起诉的结果。当事人及家属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争议焦点

是否符合不予起诉构成条件

 

、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处理补救措施,但都极其讲究时效性。保持与犯罪嫌疑人的良好沟通及安抚情绪也十分重要。寻衅滋事罪是个常见罪名,争取轻判的细节较多,需要办案律师时刻把握好,从各方面入手为当事人争取最好效果。所以,刑案中律师的及时介入是案件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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