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卖家公然毁约,律师介入成功得房
发布时间: 2018-07-26 | 1556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6)粤0605民初14310号
【委 托 人】严*娟、许*林
【审理程序】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争取到涉案房产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团队
【主办律师】卞静 律师
 
一、基本案情
      严*娟、许*林与佛山市金**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于2016年5月5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2*号**园*号楼*座7**房,约定购房款是120万元。严*娟、许*林按照合同约定于2016年5月5日支付被告定金5万元,并于6月17日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金**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将钥匙交给原告严*娟、许*林,并告知严*娟、许*林可以入住此房屋,严*娟、许*林于2016年7月5日实际入住此房屋。双方于8月3日将相关二手房交易材料递交到了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并约定在8月24日完税和支付房屋首付。但彼时由于佛山房价疯涨,该房屋价格已远远不止合同约定价格,因此在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审核后通知金**公司办理完税手续时,金**公司却声称合同约定税费承担错误,按照双方原意应当由严*娟、许*林承担全部税费,所以拒绝办理房屋完税手续,并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此举严重损害了严*娟、许*林的利益,故严*娟、许*林委托我所进行代理。
 
二、代理过程
      2016年8月29日,办案律师在接受严*娟、许*林委托后,立刻着手研究案情,制定诉讼策略。经研究后办案律师认为,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于双方签订之日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受合同约束。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六条第三款和《合同法》的规定,金**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将涉案房产过户到严*娟、许*林名下,并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总成交价1‰向严*娟、许*林支付违约金。由于本案涉案房产已经被严*娟、许*林实际居住,我国法律倾向保护交易自由与交易安全,在房屋已经实际交付的情况下要购房人退房可能性极低。综上,办案律师一方面向金**公司出具《催告函》,要求金**公司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并保留催告证据;另一方面则立即着手提起诉讼,准备诉讼文书,并在严*娟、许*林经中介发现金**公司已经加价将涉案房产再次挂牌出售后,马上建议当事人请求查封保全涉案房屋,避免涉案房屋被一房二卖。本案于2016年9月1日立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在强大的证据、严密的法律规定以及巨额违约金的压力下,金**公司最终不得不同意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将房屋过户到严*娟、许*林名下。
 
三、争议焦点
      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律师点评
      房价疯涨激发了人性的阴暗面,部分贪心的卖家为了获取更加巨大的利益,不惜公然撕毁合约,罔顾诚信社会的契约精神。面对不正之风,我们要果断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相信法律,相信公理。本案是典型的因房价上涨导致卖家公然违约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这类案件在当前房价飙升下大量出现。面对这类案件,买方应当注意保存对方违约的证据,熟悉购房合同条款,注意合同履行的节点,避免自身因疏忽而未按期履行,导致合同被乘机解除,同时也要步步为营,注意保留所有交易的凭证。只要留下证据,即可通过熊何律师团队的帮助,顺利完成交易,买到自己心水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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