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伪造注册商标标识产品,律师介入获轻判
发布时间: 2019-09-29 | 1737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 (2015)佛南法知刑初字第73号
委  托 人】 曾*根、 刘*军、曾*鹏

【审理程序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 轻判结案

【代理单位】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何瑞华律师、袁雄飞律师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
曾*根刘*军、曾*鹏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1月4日被禅城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当日抓获,1月5日正式刑事拘留后经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禅城看守所,后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2015年3月27日我所接受曾*根刘*军、曾*鹏的家属委托,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代为处理此案。


法定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主办律师明确办案思路,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分析案件的利弊和风险。在案件委托后我所律师及时进行会见,并到检察院调取了犯罪嫌疑人笔录等证据材料。
     2015年4月20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检察院于2015年8月12日正式向南海法院提起诉讼,认定犯罪嫌疑人经营额约13万元,商标5万余个。我所律师接到起诉材料后,及时分析案件证据材料和具体案情。办案律师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与证据材料进行了核对,确定针对犯罪数额认定进行主要辩护的办案策略。
 2015年9月17日南海区人民法院一次开庭审理本案,办案律师出庭辩护,并在庭后提交了辩护意见。期间检察院提交新证据,11月4日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案件,并于11月6日下达判决书。 成功为当事人减轻了刑罚,及时减少了损失。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曾*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刘*军、曾*鹏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

    

四、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如果律师介入不及时的话,很容易错失最佳辩护时机,导致嫌疑人罪行加重。如果真的错过了最佳的时机,也不要慌张。仍应当及时咨询律师听取专业意见,争取尽量减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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